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绩〔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含教育教学、科研及平台、学科发展、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支出。个人项目暂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范围。

第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校内各单位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四条 校内财政性项目支出、非财政性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学校专项评价两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校内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学校专项评价是指财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学校的重点专项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和学校专项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学校专项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上级部门对资金使用要求及成效的相关规定;

(三)学校发展规划及每年工作重点;

(四)校内各单位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预算批复,校内各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六)校内财务管理办法、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十条 学校专项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财政性重点专项项目,随机选择非财政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学校专项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专项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年初申报预算时所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2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2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专项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学校专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务部门和校内单位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学校专项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校内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的绩效评价,并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评价结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项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项目的实施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学校专项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年终时向财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校内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在学校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反馈,并提出改进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整理、分析并作为来年学校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提醒改进管理。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学校年终部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